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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港中心港区皖河新港一期电动堆高机,电动正面吊采购 (三次) 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6-09-06 16:42:05

项目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所属行业物资采购
项目预算未公布
开标时间待定
采购单位安庆市安汇港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06 16:42:05

公告正文

安庆港中心港区皖河新港一期电动堆高机、电动正面吊采购 (三次) 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编号: 001

各投标人:

'安庆港中心港区皖河新港一期电动堆高机、电动正面吊采购(三次)(项目编号: H0GC26A06G121)'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回复

(⼀)技术规格书设置了压⼒参数 '下限+上限'的组合锁定,实质排斥⾼压化先进⽅案

1. 压力下限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规格书第九页第 7条第2款原文表述为:'液压主泵排量不低于 120ml/r,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 240bar(24Mpa)。 '该条款以强制性措辞规定了液压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下限。同时,技术规格书中亦规定了系统工作压力上限不超过340bar。

2. 组合锁定效应分析

下限 240bar 与上限 340bar 并非各自独立的参数要求,二者组合后构成了一个闭区间[240bar, 340bar]。任何低于 240bar 或高于 340bar 的液压系统方案均被排除在外。这一设置直接导致了以下后果:

上限 340bar 的设置,排除了压力等级高于 340bar 的技术方案。而液压技术高压化是行业明确的技术进步方向,更高的工作压力意味着系统响应能力更强、功率密度更高,同时需要高强度材料、精密制造、先进密封与热管理等综合技术能力的支撑,本身就是技术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排除更高压力方案与招标人'采购技术先进设备'的招标目标直接冲突。

下限 240bar 的设置,排除了压力低于 240bar 的方案。在港口设备领域,不同技术路线的液压系统存在不同的压力设计理念,设置门槛式下限实质上是为特定技术路线(如三电机方案)'量身定做'的准入门槛。

下限与上限的组合效应,使得压力参数被锁定在一个狭窄区间内,构成了对不同技术路线方案的实质性排斥。

3. 该参数设置缺乏必要的技术依据支撑

4. 招标文件中未见任何关于该压力区间设置的技术依据说明,例如:

该港口堆场的具体作业工况数据(堆场类型、集装箱层数、货物重量分布等);

240bar 下限的技术计算过程或行业标准依据;

340bar 上限的能耗实测对比数据或理论分析依据。

在没有上述数据支撑的情况下设置封闭式的压力参数区间,不具备合理的技术基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 '三电机'⽅案被以'技术先进'名义指定,排斥其他技术路线

1. 技术规格书对三电机方案的指向性明确

技术规格书中明确要求采用 '三电机'驱动方案(驱动电机+工作电机+辅助电机)。这一方案被宣称为'新一代高端路线' '技术更领先'。但需指出:

三电机方案并非 '先进'技术路线。行业内存在大功率单工作电机+液压系统综合流量分配的技术方案,其通过合理的功率匹配设计同样可以实现高效作业,且由于采用更大功率的主工作电机,具备更高的系统压力输出能力,代表了高压化发展方向。

三电机方案的技术逻辑存在内在缺陷。三电机之所以需要独立出一个转向电机,根本原因在于主工作电机的功率不足以同时满足工作装置动作与转向系统的流量需求,不得不在系统架构上以增加独立电机的方式进行 '补强'。这本质上是功率储备不足导致的被动架构选择,而非技术上的主动模块化升级。

三电机方案并非节能的最优解。小功率电机长时间满负荷运行,反而可能处于效率曲线的低效区间,能耗可能更大。市场上均为更高压力等级、大功率方案的成熟产品在港口作业中应用。

2. 技术路线指定与压力上限形成 '双重锁定'

技术规格书中, '三电机'技术路线的指定叠加压力上限 340bar 的设置,形成了双重锁定效应:

既要求采用三电机方案(排除了非三电机方案);

又将三电机方案中较低压力等级的技术路线锁定为唯一可接受方案。

这种双重锁定使得只有采用特定功率等级、特定压力参数的三电机方案才能满足全部技术规格要求,实质上构成了对特定供应商产品的指向性采购。

(三) '须经发包⼈同意后⽅可使⽤'条款构成不确定的隐性否决权

1. 条款内容

招标文件第五章表述为: '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2. 问题分析

该条款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将品牌确认程序置于中标之后,中标人完成投标并中标后,发包人仍可以 '审查不通过'为由拒绝中标人选择的品牌,构成事后单方否决权。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和时限规定, '审查同意'的流程、标准、时限均未明确,既无法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发包人基于非技术因素否决中标人选择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

'性能不低于'的标准缺乏客观认定机制。在中标后由发包人单方认定是否'性能不低于',对于投标人而言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商业风险。

该条款名为 '并无限制性',实则赋予了招标人不受约束的事后否决权,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了隐性的市场准入障碍。

四、正式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分析,我司要求贵方就以下问题作出书面、具体、有据可查的答复:

1. 取消压力上限 340bar 的限制,允许投标人提供压力等级高于 340bar 的方案,并以能耗、效 率、可靠性等综合指标参与评审,而非以单一上限参数一票否决;

答:技术规格书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2. 取消对三电机技术路线的指定,允许不同技术路线的方案参与竞争,以综合性能指标(如作业效率、能耗水平、可靠性、维护成本等)作为评价依据,给予各技术路线公平竞争的机会;

答:技术规格书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3. 修改'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条款,明确品牌确认的客观标准、审查流程和时限,或改为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依据客观标准进行认定;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若中标后中标人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需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证明等材料,经发包人联合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4. 说明技术规格书编制的技术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参数区间设置的工况数据支撑、技术路线选择的行业调研依据等,以证明参数设置系基于本港实际需求而非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参数;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相关内容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规格书中已完整体现,也已按法定流程全部公开。

5. 就三次招标情况及后续采购方式的合规性作出说明:若第三次招标仍未成立,贵方是否计划申请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若是,请说明将采取何种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答:否。

、联系方式

1、招标人:安庆市安汇港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街道宜园路 6号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方式: 17855514645

2、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 52号四楼

项目负责人:吴群、张媛

联系方式: 0556-59991150

2026年9月6日

本站摘要

全国物资采购招标公告:安庆港中心港区皖河新港一期电动堆高机,电动正面吊采购 (三次) 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采购单位安庆市安汇港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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